房地产企业几乎涉及了企业税收的所有税种。下面主要就房地产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在收入还是扣除范围等方面的上的异同点,财政与税收论文,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做简要分析如下:
一、收入
根据《****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第六条收入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接受捐赠、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其他,在时间涵盖上指会计期间,如:一年。根据《****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收入指纳税人通过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转让所获取的各种收入,如代写自考教育论文,代写自考教学,:**、实物等。
两个税种在时间涵盖上有明显的不同。时间涵盖指项目的**到签订转让合同期间。从以上可看出征税的广度有所不同,后者的只是前者的其中一部份即**货物。扣除范围及方法:根据《所得税》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根据《土地增值税》第六条1、为获取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种费用。2、为了土地的**而支付的各种费用。3、为了新建设的房屋及其设施所花费的各项费用。4、为了房产转让给他人而支付的各项税款。5、***有要求需要扣除的一些费用。
二、计税扣除项
1.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作为企业所得税中的税金项目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的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用和管理费用在所得税中是据实扣除(再调整相关的限额扣除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 在土地增值税中依据花费在土地使用权上的数额与房产**成本这二者总数的百分之五为标准来做扣除。
2.借款费用财务费用中借款费用通常是企业为了扩大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向金融机构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企业所得税在针对为项目而贷款所应支付的利息资本化的处理与土地增值税是大相径庭,其手法完全两样。我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可以看到,要求房地产**的税务人所支付的借款费用在所建项目完成以前就已经存在的需要计算入**的成本当中。同时(国科发[2006]31 号)《国家税务**关于房地产**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又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企业为建造**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 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时的,允许据实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管理费用、**费用、财务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2)企业所得税扣除包括符合条件的全部借款费用,而土地增值税只能扣除借款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3)企业所得税将借款费用作为**成本的组成部分,而土地增值税中的利息支出则作为**费用处理。
(4)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需同时符合3 个条件:A 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B 提供金融机构证明;C 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而企业所得税只需符合其中的 C ,对 A 和B 没有作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5)土地增值税借款费用只能扣除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而企业所得税扣除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借款费用,根据《国家税务**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 号)还包含了符合其规定自然人的借款费用。
3. 贷款罚息
《***国家税务**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 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 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优秀毕业论文网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而(财税字[1995]48 号)《国家税务**关于土地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是收入减扣除项目,而土地增值税是增值额。
四、税率
企业所得税是比例税率,而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税率。
五、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 而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合计速算扣除系数。
六、清算件与期限
企业所得税是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 个月内,土地增值税是自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 日内,但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 号)第三章第九条规定(1)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完成**的;(2)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项目的;(3)让土地使用权的;符合其中之一的应进行清算。第十条(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符合其中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
论文参考文献:
[1]****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
[4]****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