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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税收法治

    时间:2013-03-10 18:4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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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谈经济国际化与国家主权碰撞的问题
    论当代**族际**和谐治理模式
    木氏土司时期纳西族**文化的特征及其历史作用
    清末民初的云南地缘**形态及其成因
    ***部道德素质与*的执政能力建设三题

    的行为是减低租值消散的行为。当然,由于后来的一些经济学家的继续研究(如Barzel),我们已经完全可以理解:由于管制并不能管制住受管制物的所有属性,人们总会在管制下寻求可供调整的边际。
    张教授最有名的文章当数《企业的合约性质》。据说,当年他写完这篇宏文,即仰天长笑:从今大家再也不用研究企业的性质了!该文以计件工资合约为出发点提出了委托价格的思想,其结论是,公司究竟为何物,我们不知道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司合约在本质上与市场合约不同。
    1997年,张教授在就任西部经济协会**的演说中,提出了《交易费用范式》。这算是他对几十年学术研究方**的总结吧。他一直致力于解释经济现象,尤其是他坚信那些看来不理性的经济行为,很可能是理性的,只是我们没有注意到产生这些行为的约束条件。自从佃农理论的研究始,他就开始坚信这一点了。而他所提出的交易成本范式,其注意力也正是集中在约束条件的变化上。
    不了解真实的现象,就做不了真学问。张教授常以广东道卖玉来说明自己做学问的态度。《解释》一书中的《蜜蜂的寓言》也反映了教授的强调体验真实的治学态度。读这篇文章,总是想起科斯的《经济学中的灯塔》。在经济学研究中,许多人自以为是地假想出理论并用幻想得出政策含义。张、科的著作是对他们的有力批评。
    当然,《解释》一书的内容并不止此,其中还收录了教授关于知识产权合约、**经济改革以及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写的词条。全书语言简练优美,加之教授一向反对经济理论的形式化,所以也基本上没有数学式,读来轻松自然,酣畅淋漓。不得不佩服教授的文笔,如今,能够用简单明了的语言阐述复杂深奥的理论的经济学家,有几人堪与张教授匹敌呢?在这本书里面,我们也可以间接地读到,张教授为什么反对套套逻辑,反对卸责,反对博弈论,反对道德风险等,因为它们无法提出可辩驳的命题,无助于解释现象。
    总的说来,张教授与科斯是一类人,注重从真实的世界出发,去理解世界,解释世界,在学术上著述不多,但经典频出,风华绝代。张教授与科斯又不是一类人,科斯言语谨慎,教授口无遮拦。在世界级的华人经济学家中,很少有人在学术成就上与张五常匹敌,也很少有人象他那样个性鲜明。
    最后还要交代一句,张教授另一本待出之书与我们现在介绍的书同名,也叫《经济解释》,已经写好了第一卷,目前正在《21世纪经济报道》连载。张教授本人对此书评价甚高。虽然显得不那么谦虚,不过,对经济解释做出巨大贡献的人不这么说,谁又会这么说呢?
    文章:交易成本
    1969年,在香港,我坐在路边的一个空木箱上,让一个男孩儿替我擦皮鞋,讲定价钱是两角。他刚开始擦,另一个男孩儿就走了过来,二话不说擦起了我的另一只鞋。“我怎么付钱?”我问。“每人1角,”一个男孩子回答道。我问他们是怎么定价的,结果惊讶地发现,这两个男孩子相互完全不认识。但使我领悟到,这一定就是科斯所说的市场:假如我一只脚穿一只普通的鞋,另一个脚穿一只不常见的长统靴,那么把一笔交易分成两笔交易就不会那么顺利了。这个小插曲使我从一种不同的角度重读了“企业的性质”,随后专门研究合约,以满足我的好奇心,这种研究构成了我现在所作的解释的基础。
    几乎没有人否认,科斯有关社会成本的论文是他最重要和最著名的。但我特别看重“企业的性质”一文,因为其中的洞见是他后来大部分著作的源头。过去的10年间,经济学家对“企业的性质”一文兴趣高涨,从一个侧面表明经济学家们的观点发生了变化,认识到理论应用于现实世界的重要性,而科斯和其他人推动了这种转变。
    外部经济或不经济成为经济发展领域的主题时间不长,与其一起提出的还有诸如“瓶颈”、“起飞”、“恶性循环”和“平衡与不平衡增长”这样含糊的术语。这些概念现在似乎已过时了。论税收法治仅仅20年以前,“合约”一词还只限于埃奇沃思一鲍利方盒中的“合约曲线”,而现在则成了本学科中的一个常用语。产权曾是博士论文未涉足的领域,而现在已出现了研究产权的中心,甚至在大学本科就讲授这个题目。交易成本范式已在人们心中扎了根。”5月1日,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教
    在提倡这个范式方面,科斯并非孤军作战,尤其是奈特和哈耶克也早对科斯研究的这个问题感兴趣。您现在的位置: 周口新闻网—论文频道 财政税收论文 税务研讨 正文 论税收法治
    来源:热点论文 [ 20:26:33 ] 作者:韩灵丽 编辑:论文

    一、税收法治是“良法”之治
    “良法”之治是税收法治的开端或起点,税收法治应当从税收立法开始。判断税法是不是“良法”,有三个标准:税法的宪法和上位法依据,税法规范体系与客观经济规律的统一性,税法的合理性和可*作性。
    (一)税法的统一性
    我国按照国家主权统一的原则,结合因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元二级”的立法体制,“一元”即要求全国立法的统一性,二级立法除**自治条例和特区条例外,其他地方立法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并具有上位法的立法依据。税法的统一性就是税法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1.税法立法权的统一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一是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二是***及其部委;三是地方**代表大会和地方**。这些机关所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构成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税收立法权的统一要求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和财政、金融等基本经济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行政法规,其立法权属于全国**及其常务委员会,***及其部委、地方****可以制定与执行税法有关的*作性规定。在西方国家由于“三权分立”议会与内阁**是一种制衡关系,立法归属不仅是权力分立也是利益分立,对宪法的实施关系到议会与**的权力和利益,对自己拥有的立法权互不相让。我国在“议行合一”的**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不分权,从利益角度,税收立法权由**代表大会行使还是由**行使没有实质性差别。但是,在形式上,**代表大会制定税法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的一级授权,而**制定税法则属二级授权,即**接受**的授权后又将这种权力转授给**,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对二级授权没有规定。
    税收立法权的统一现在已经成为各国议会限制**征收私人财产的重要机制,从而确立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凡涉及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的规范,均应由代表民意的议会来制定,

    财政税收论文2013年3月10日
    ,已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税收立法惯例。
    2.税法制度的统一性。税收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家税务**制定的三个层次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虽然《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立法原则,但由于我国没有《宪法》监督法和《立法法》在立法监督程序规定上的不完善,即使发生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也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和救济途径。需要完善现行立法监督制度,加强对税收立法有效监督。
    税收立法监督,首先,监督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是否明确税收立法授权的目的、范围;其次,监督***是否严格按照授权的目的、范围行使该项权力,是否存在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行使;第三,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熟时,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否按《立法法》的规定及时制定法律;第四,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等。目的是消除下位法对上位法违反,论税收法治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法律制度的连贯性和统一性,税收要素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二)税法的科学性
    1.税法科学性是税收“良法”之治的保障。依法立法是对税收立法在法律上的要求,科学性则是对税收立法的质量要求。衡量税法是否科学不仅要看税法规范体系本身是否构成一个严谨有序的逻辑体系,也要看税法立法精神和具体法律规范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能否引导或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维护税法的科学性就是提升税法规范的适用性和可*作性,使税法的执行具有现实的社会经济基础,税法的立法宗旨和税法所确立的原则精神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缺乏科学性的税法不可能是“良法”。
    2.加强立法适应性调查是实现税法科学性的基本途径。加强税收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发展趋势的适应性调查,不仅是对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税收部门规章的要求,更是对税收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要求。目前全国上下二级立法都比较重视和强调立法的合法性,但对立法的科学性因缺乏统一明确的衡量标准,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也有可行性调查程序,但由于税收立法的科学性基本表现为税收立法的需求性,因此可行性研究实际上是需求性研究,其结果使制定的法律未能全面准确地把握和反映该法律立法的社会现状。尤其是地方二级立法.互相抄袭严重财务管理论文选题,大多数地方立法大同小异,这有违设置地方立法的初衷,从全国性法律规范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层次已涵盖了法的原则性规定和*作性规定的全部内容,是对全国共性问题的立法规范。地方立法必须根据上位法,在维护法律统一性的前提下解决各地的特殊性问题,体现各地立法的差异性。
    3.可*作性是税法科学性的重要体现。税收立法“第一,必须较为简单、易懂,能够被公众所领会……第二,……必须具有划分是否遵循或违反这个规则的标准界线,一旦规则遭到**,无论**家或是一般公众都能比较容易地加以辨别。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这种财政规则必须反映和表达全体公民的价值观,从而使他们信奉规则规定的各项条款,在某种意义上可能被看作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税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或行为标准,因此在实体法的内容上应当确定无误、简单易懂和便于遵守执行,在程序法的内容上应当时序清楚、界限明确、具有可*作性。这是税法得以广泛遵守执行,并实现立法宗旨的基本前提。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税法的可*作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和纳税人权利保障程序的可*作性。目前,在税法制度上已规定了税收征管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在内的税收违法处罚程序,以及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权利损害的救济程序,但这些程序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可*作性不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三)税法的合理性
    纳税人依法纳税是为了实现纳税人根本利益或整体利益的需要,是为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纳税人通过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获得了相应的公共服务,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是权利义务一致的产物。公共管理成本通过税款的征收由纳税人分摊是应该的,但这种分摊对纳税人应当是公平的、合理的,同时需考虑公共管理的持续性和纳税人的生存和后续发展等个体特殊性。从税收与公共支出的关系看,由于公共权力膨胀导致公共管理机构和公共管理人员的膨胀,从而导致税率的提高,税款征收的增加,这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从纳税人对税赋的承受能力看,税率过高或扣除项目不合理,会影响纳税人的后续投入和长远发展,最终影响经济的整体发展,也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在统一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不同身份纳税人根据税法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更是税法不合理的体现。税法缺乏合理性从一定程度上也是缺乏科学性,而要维护税法的合理性就要加强对税法立法的监督。税法的实施是对纳税人财产的无偿征收,因此维护税法的合理性无论对纳税人合理财产权的保护,对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职能转变、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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