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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研究

    时间:2013-05-04 15:0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不合法的主要的表现有: 1)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进行的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只有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并经过有关部门考核认可,并授予鉴定权的人才能依法进行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不同于一般的会计鉴定和审计鉴定,它不仅需要掌握会计
      不合法的主要的表现有:
    1)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进行的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只有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并经过有关部门考核认可,并授予鉴定权的人才能依法进行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不同于一般的会计鉴定和审计鉴定,它不仅需要掌握会计、审计的专门知识,而且要具备有关的法律知识如诉讼法、证据法、刑法、民法,还需要具有一定的侦查知识和鉴定知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指聘具有鉴定资格和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来进行,以保证鉴定的客观、真实、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2)无鉴定决定权的主体指聘的鉴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案件中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不满或认为对自己不利时,往往要求重新鉴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和亲属所提出的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要求或申请,司法人员往往不能够正确地行使权力,而片面地理解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的知情权”,让犯罪嫌疑人自己或亲属、辩护人找鉴定人,由其自己送检。这样做的后果是形成了对犯罪嫌疑人十分有利的鉴定结论,有的鉴定结论甚至与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结论截然相反,给案件的正确处理带来很大的阻力和困难,加之一些人为因素,往往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根据鉴定原理,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决定鉴定的只能是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有提出鉴定要求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而没有自己决定鉴定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很好地把握这一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提出的鉴定申请或要求应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申请、要求合理的,理由正当确需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指聘鉴定或重新鉴定;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则驳回请求、要求,并告知其理由,而不应让犯罪嫌疑人、亲属及辩护人选择鉴定部门、鉴定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给案件处理带来不利的影响。
    3)侦查、审判部门的自侦自鉴、自审自鉴。自侦自鉴、自审自鉴是违背法制原则的违法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很普遍。尤其是在司法会计工作中,由于很多人不了解司法会计工作,认为“司法会计”无所不能,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既可以参与案件的侦查活动,又可以进行鉴定活动。实际上,就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来讲,如果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了侦查活动,参与了讯问、调查取证工作,进行了查帐、查物工作,那么,该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实质上讲已经是一个侦查人员了,他所进行的活动是侦查活动,这就象一个懂电脑的侦查人员对计算机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一样,只是具有某一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其活动是侦查活动。这种情况下,如果案件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该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则不具备鉴定主体的法律要求,而应另行聘请鉴定人员来进行鉴定。这是一个法制原则。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受指聘参加了查帐、查物工作,进行了司法会计检查活动,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如果需要进行鉴定,该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仍可以进行鉴定,这符合法律的要求。因为其虽然参与了查帐、查物,但其活动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是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侦查人员提供司法会计技术协助,他本身在案件中无侦查权、调查权,不是侦查主体,所以他作鉴定是合法的。
    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区分进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严格把握“侦鉴分开”、“审鉴分开”的原则,以促进司法的公正。
    2、鉴定资料不完备、不齐全。在司法会计鉴定中,鉴定结论的可*性、真实性是建立在鉴定人员对完备、充足的资料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之上的。鉴定资料是鉴定的客观物质基础。资料不完备、不充分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就不全面、不客观、不真实。司法实践中,由于送检人员一般对司法会计鉴定不了解,不知道应该送检哪些资料,往往所送检验的资料不充分、不齐全,对所需要确认的会计事项不能构成完整的记录,从而退卷或需要补充鉴定资料,影响了鉴定的顺利进行,拖延了时间,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鉴定资料完备、充足且具有可检验性是司法会计的前提之一。办案人员在送检中,应根据需要解决的问题,合理取舍送检资料。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中涉及到的财务会计资料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财务会计资料都可以做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资料。送检人员在送检时应 16:2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司法会计学是法学中研究司法会计活动的规律、机制、方法和对策的一门边缘学科。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主要就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情况、现状及如何发展这一教育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对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能有所促进。
    一、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及教育的回顾
    “司法会计” (Judicial ounting)一词是外来词,来源于大陆法系,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传入我国。在英美法系中,司法会计一般称之为法庭会计(Forensic ounting,有译为“法务会计”)。
    我国的司法会计理论最先是从前苏联引进的。1954年引进的前苏联法学理论中,有一法学分支学科《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原理》。后由政法学院主管部门(高等***)于1956年将其列为法律专业的选修课。从此,我国开始了司法会计学的教育活动。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形式较为单一,法律事务很少涉及财务会计问题,因而除少量会计人员的贪污案件外,司法会计在我国法律诉讼中很少应用。受司法实践发展的制约,至70年代末,我国几乎没有人对该学科进行专门研究。
    1981年7月,***在制定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案时,将《司法会计》列为选修课。基于开设课程的需要,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的何联升、许兆铭同志开始涉足司法会计学研究,并于80年代中期在法学专业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学》或《司法会计》课程。之后,又有一批政法院系的法学教学人员、财经院校的会计教学人员和检察机关的*部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研究。90年至92年期间,司法会计专业出版物的发表达到一个鼎盛时期。除一些政法学院、政法管理*部学院自编教材外,***(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司法会计学概要》、司法学校教材《司法会计基础教程》。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首先是基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需要而开展的。这不免对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例如:我国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路线,大都是直接借用前苏联的理论体系和总结诉讼中的一些做法。这种研究路线导致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出现两大失误:一是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认为司法会计即指司法会计鉴定,将司法会计鉴定归纳为查帐、查物和写鉴定书,这一观念严重制约了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二是,受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所限,一则是将司法会计活动仅限于某些个别案件,例如:84年出版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司法会计鉴定解释为“即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帐目进行的一种鉴定。主要解决对财物收支出纳是否平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财物流转中是否舞弊以及如何舞弊等”;二则,将财务会计错误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列入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有些司法会计学或司法鉴定学教科书中,甚至直接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挪用、偷税、抗税等列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这些理论研究的成果,被长期运用于司法会计学教学和职业教育,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例如:由于理论上将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混为一谈,我国诉讼法中至今没有关于查账的具体规定。再如:因受这类观点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超出财务会计问题的范围出具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应出具有罪证据但实际出具了无罪证据(但法官仍作为有罪证据采信)等混乱局面。
    笔者从1984年开始研究司法会计的学科体系。通过研究认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建立应当符合科学性、合法性和适用性的要求。因此,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以诉讼立法精神和刑事侦查学原理为指导,借鉴法医学等学科的体例,采用了先进行基本原理研究后建立实务*作理论**的研究路线。通过十多年的业余研究,完成了“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研究”课题。提出了将司法会计从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大分支的“二元”立科思想。在理论体系方面,提出并建立了以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为基本结构的“二元”理论模式;在研究成果方面,从学科原理、*作程序、*作方法和实务理论等方面解决了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分科的所需的一些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张逐步推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由案件承办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别主持,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回答财务会计问题的做法。最高*****已于1995年起将“二元”司法会计理论运用于司法会计专业的职业教育。
    从司法会计活动看,在笔者接触到的文献中,尚未发现建国前有关司法会计活动的具体记载。但我国唐朝将管理百官俸料、赃赎的比部司置于刑部管辖,宋朝有过延续。这一做法与刑部处理官吏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比部司协助查帐是否有关尚不得所知。五十年代开始,随着公有制经济的建立,财务会计技术的应用得到普及,诉讼机关在查处贪污、投机倒把、偷税等案件中开始出现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等司法会计活动。受政法院校开展司法会计学教学活动的启发,1985年由最高*****技术部门提议,基层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逐步建立了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全国检察机关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逾千人,每年检案万余件,在协助侦查部门查账、提供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结论,保障了诉讼的依法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开始进入总结提高阶段。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工作,全国举办了18期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培训和两期侦查人员培训。80年代后期以来,法院在审理一些民事、行政案件时,也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关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近年来,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也开始酝酿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并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培训。
    二、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现状
    学历教育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进行司法会计学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于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部学院。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至今几乎没有开课(或以会计学课替代)。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正规的司法会计专业或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博士研究生教育仍为空白,仅西南政法大学、****大学有几位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为了开拓教育领域及适应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有的财经院校曾试办过司法会计学专业证书班,有些财经院校的会计专业则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课,也有的财会学院目前正酝酿开设司法会计本科专业或本科方向。
    职业教育方面,我国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除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需要进行为期半年的培训外,对侦查、起诉等业务人员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公安机关已从99年开始对经济犯罪侦查人员进行司法会计业务培训;法院**虽尚未将司法会计学单列为职业教育的内容,但在司法鉴定业务培训中已涉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作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目前正考虑编写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教材,以并酝酿在律师及司法会计学鉴定人中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
    应当说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已近40年,但到目前为止的教育内容、教育的普及性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差距较大。影响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主、客观因素主要有:
    (一)从主观方面讲,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由于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足,导致司法实践及司法会计学研究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司法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事实。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多数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尚不掌握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来收集书证的基本工作技能,也不清楚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应当和可以解决那些财务会计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出现这样一些情形:(1)遇有需要收集财会资料证据问题时,不会收集或不能正确收集,导致许多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刑事案件无法侦破;(2)涉及利用财会资料证据证明问题时,不能正确利用这类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有的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含义进而将有罪证据作为无罪证据使用或反之,有的则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进而以假当真,这是造成一些案件错诉错判的原因之一;(3)对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鉴定要求;(4)不会收集司法会计鉴定所需的检材至使一些鉴定无法进行,等等。如何使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掌握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这是法学教育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是,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我国目前几乎没有专门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人员,只有为数不多同志在兼职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从诉讼业务的需要讲,全国至少需配备两万人左右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而全国现有在岗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仅千余人。人才缺乏所造成的后果是:首先,已造成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研究和教学的被动;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诉讼机关的证据收集活动受到司法会计技术方面的限制;第三,即使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一些诉讼机关,也出现了因技术力量不足而不便进行司法会计检案或草率检案的情形。
    三是,现有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亟待提高。我国目前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人员,以经济法学专业人士为主,大多缺乏研究司法会计学的必要理论基础;诉讼机关已配备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则主要是从会计、审计等工作岗位选调来的,其专业技术水平大多还处在应付诉讼的阶段。由于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给专业理论研究及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一则,我**究司法会计学的历史虽不长,但已经走了许多弯路,一些研究成果的运用已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少危害,究其原因,司法会计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当属主要因素之一;二则,许多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尚缺乏开展司法会计业务所需的法学、司法会计学专业的理论和技能,因而导致司法会计实践中经常出现违法检案和技术性错检的情形。
    (二)从客观方面看,理论研究成果中的偏颇、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要求不高、教育机制方面的欠缺以及缺乏必要的客观环境等,也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形成了障碍。
    首先,从已发表并投入法学学历教育的司法会计学研究成果看,过于偏重对会计学的介绍和审计理论的移植,缺乏对司法会计学的许多基本理论的揭示,是我国多数司法会计学书籍的共性。这些研究成果给人们以多方面的误导:一是,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必须会计学教育为前提,似乎法学教育中无法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我国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研究,这是导致法学教育中忽视对司法会计学的教育的原因之一;二是,认为司法会计仅指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司法会计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司法会计专业人员,非专业人员不需要学习和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在法学教育中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无用”;三是,认为司法会计与审计无技术上的差异,大量地引用审计学的内容,给人以司法会计学完全可以由审计学取而代之的印象。这些偏颇理论的误导,致使人们对在法学教育中是否需要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疑问,而这一疑问如果不加以解决,也就难以讨论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
    其次,从法律诉讼实践看,我国历史上一直采用以言词证据作为主要证据的诉讼模式,法官对口供、当事人陈述及证言比较重视,对其他证据都显得不太重视;在通过技术活动取得的证据中对法医活动所形成的证据比较认同,对司法会计活动所形成的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证据常常显得不太重视。在这一背景下,司法会计活动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势必会受到影响。例如:目前许多案件在缺乏必要的书证情况下,案子却照常进行审理和判决;一些刑事案件都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犯罪的情况下才想到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但常常因事过境迁无法获取检材,司法会计鉴定也无法进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活动的重视程度不高,因而对法学教育中的司法会计学教育也必然产生不良影响。举个例子:目前法医活动在各类诉讼中的应用量不足司法会计活动应用量的一半,但由于法医活动在诉讼中被重视的程度远远高于司法会计活动,所以,几乎所有法学院系的法学学历教育中都有法医学选修课,但绝大多数综合性大学的法律院系都没有开设司法会计学课程。
    第三、教育机制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计划教育机制对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司法会计学教育有跨学科教育的特点,而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是专科教育机制,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人才培养、跨学科进行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机制尚未普遍建立。司法会计学教育包括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两类,其中,经济学论文提纲,普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从事立法、法学研究和司法实际工作的人员,而专业教育的对象的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学研究、教学和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教育机制,司法会计学的普及教育应当由法学***门承担,而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育需要会计学***门承担。但实际上,由于法学***门对司法会计学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师资、课程设置方面都不愿意做适当的投入;而大部分会计学***门因目前尚未受到学生就业困难的困扰,所以也不愿意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投入。
    第四、司法会计学教学人才的匮乏,也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需要复合型教学人才,教学人员既要熟悉法学又要熟悉会计学。这种复合型教学人才理应由大学负责培养,但按现行的教育体制也很难完成这类教育人才的培养。
    另外,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我国于1992年便筹备成立的司法会计标准化委员会至今尚未果,致使司法会计专业活动缺乏必需的专用技术标准。
    通过上述问题的展示,已足以说明在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述问题的解决,固然涉及到立法、司法等各方面的改进,但从法学教育的角度看,如果能够加强司法会计学的教育工作则可以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打下基础。例如,通过司法会计学历教育的改进和职业教育的加强,可以提高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立法及从事实际诉讼人员的素质。人的素质的提高,则可以带动整个法律诉讼、法学研究和司法会计活动质量的提高。
    三、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意义
    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对于适应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促进我国立法及法学教育以及与国际接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要求
    在目前及未来的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活动将成为大量案件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1)从刑事诉讼要求看,强调以证据定罪、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护,是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律的一大特色。这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活动的广泛开展提供了依据和动力。例如,获取有罪证据已被规定为预审的前提条件,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中,那种先录口供后取财会资料证据的做法已被否定,取而代之的将是先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收集线索和财会资料证据并对相关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查明有犯罪事实后方可进行预审。(2)随着经济刑法的不断补充,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类型已成倍增长。这一新的形势给以经济犯罪侦查技术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司法会计检查学的研究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领域。例如,根据79年刑法,案件本身包含财务会计事实的案件仅有二十余种,而97年实施的新刑法,此类案件已有一百多种。由于不同类型犯罪在手段、涉及财会业务的内容方面存在着差异,就需要理论上不断地提供新的司法会计检查方法和对策。(3)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计量经济学论文题目机构投资者何,必然会带来更多的和全新的财务会计事项。因此,未来涉及经济的各类诉讼案件中也会出现更多的财务会计问题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解决。例如,证券、期货问题的鉴定是在90年代初才被提出的;而目前的企业产权重组中所出现的财务会计事项便是以往经济案件所不可能涉及的。司法会计活动的日益发展,必然需要更多的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和技能的诉讼人才,而造就这类人才的主要途径就是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试想,在未来的诉讼中,不懂得或不了解司法会计学的诉讼人员,如何能全面地收集证据?如何能真正地公正执法?也可以这样说,司法会计学教育是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需要。
    (二)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需要
    我国对司法会计学进行**性研究不到20年,虽然介入这一研究的同志不足20人,但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会计学理论体系框架。与国外现有同类理论研究成果相比,我国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基础理论方面已有明显的优势,但实务性理论的研究相对滞后。而实务性理论的研究涉及各类不同的诉讼和各种经济方式、经济核算内容,决非少数理论研究者所能够承担。为了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高等院校有责任担当起高层次司法会计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工作,这将为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提供大量的优秀人才;同时,随着司法会计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地位的提高,也可以促使一批通晓法学和会计学人才转向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领域。
    (三)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立法水平
    司法会计活动,是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律中,仅有关于司法鉴定的一般性规定,缺乏各类具体的司法鉴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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